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