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因地制宜规划农村集中居民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