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