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

市、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整治和管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