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三十九条有效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