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四十条有效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内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期限、腾退房屋和交付土地的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对补偿安置对象有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等审查后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