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申请材料,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按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已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项目建设期间,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应当在用地范围经审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