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地块实施管护,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暂停办理涉及栽种、建设等增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时间不计算在暂停期限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