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安排等情况,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按照下列规定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批准。
(二)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