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农用地管理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依法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编制和提交农用地管护利用方案,并在征收后组织实施。

经依法批准按照农用地管理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变相占用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不得擅自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将农用地管护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土地督察和执法检查范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