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农用地管理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依法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编制和提交农用地管护利用方案,并在征收后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按照农用地管理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变相占用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不得擅自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将农用地管护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土地督察和执法检查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