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三十一条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涉及建设的,按照农用地管理:(一)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水面淹没区用地;(二)农业科研院所的种子繁育、农业教学等试验用地;(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