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涉及建设的,按照农用地管理:

(一)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水面淹没区用地;

(二)农业科研院所的种子繁育、农业教学等试验用地;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用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