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总调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应当查清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状况,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建立地籍调查成果更新机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