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四条有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