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辖区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辖区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