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辖区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辖区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