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