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经批准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等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道路施工之前进行公示、公告;(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三)及时清理淤泥、污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垃圾,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四)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六)作业完毕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