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