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人防工程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道路路面、人行道、路缘石和无障碍设施等整洁、完好;(二)保持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设施等整洁、完好;(三)保持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护栏、隔离墩、窨井盖等附属设施整洁、完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容貌要求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