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体现城市风貌特色,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需要整修或者拆除的,应当告知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不予整修或者拆除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