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海洋、水、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