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纳入植树造林计划,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应当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