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实行以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成效纳入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12月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沿海防护林资源变化和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涉及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