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沿海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沿海防护林生态功能不降低、森林资源不减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内沿海防护林的保护,应当同时符合各类保护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规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