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在本市海岸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一千米范围内和本市沿海国有林场范围内建立的,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功能的沿海森林生态防御体系,具体边界范围由《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界定。除上述范围外,符合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的纵深防护林,应当纳入《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建设、管理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