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等配套政策,并将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