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三条有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住院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为其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送诊单位;下落不明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