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