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住院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病情评估结果符合出院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的,由患者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