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
政府、国有企业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为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