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机构探索股权、债券、信贷、保险等多种方式组合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