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建设与产业深度融合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产教融合园等专业孵化载体,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试验证、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专业孵化载体应当重点考核创业服务和孵化企业能力,不以经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

各类创新主体可以将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孵化科技型企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