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养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提供技术转移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奖励,人员奖励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