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捐赠项目资金管理和维修保养等工作。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捐赠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