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捐赠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或者受赠人与捐赠人共同设立筹建机构负责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组织施工。捐赠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捐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受赠人应当通过抽查、验收、决算审计等方式,加强质量监管。

捐赠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告知捐赠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