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收据,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三十日内报捐赠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和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捐赠的款项应当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捐赠人从境外捐赠财产的,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
捐赠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对捐赠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根据捐赠人的意愿,颁发捐赠证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