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鼓励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