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活动,引导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对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等相关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实施管理和监督,教育、科技、民政、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