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