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