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捐赠,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七)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活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