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在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及其善行义举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对于捐赠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性标志,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对被征收、拆迁、报废或者重建的华侨捐赠工程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保留纪念性标志或者通过留存相关实物、文献档案、图像等方式留名纪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