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确需改变捐赠项目用途、征收捐赠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捐赠项目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收回捐赠项目土地使用权、报废捐赠项目,但是捐赠人已死亡或者无法联系的,受赠人应当告知其配偶、子女、父母;无法与捐赠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取得联系的,应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县级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门户网站或者侨刊乡讯等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六个月。无法与捐赠的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取得联系的,受赠人应当通过前述方式进行公告。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