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对在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及其善行义举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对于捐赠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性标志,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对被征收、拆迁、报废或者重建的华侨捐赠工程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保留纪念性标志或者通过留存相关实物、文献档案、图像等方式留名纪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