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于需要报废的捐赠项目,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废,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

受赠人完成捐赠项目报废手续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捐赠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和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