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捐赠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捐赠项目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或者收回捐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受赠人应当告知捐赠人,并在三十日内报捐赠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和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捐赠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捐赠项目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征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以及相应补偿或者安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捐赠项目的补偿费用应当用于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