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不得用于非公益事业,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捐赠财产用途改变后,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捐赠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和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