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