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