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围绕常务委员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