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制定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予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