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下列规范性文件集中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等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发现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